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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告诉您目的港无人提货该如何应对

专业律师告诉您目的港无人提货该如何应对

2022-07-09 15:00:00

领言:




作为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其在按照委托人/托运人的要求,将受托货物运送到境外目的港后,因收货人拒绝提货,或无法有效通知到收货人等状况致使货物滞留目的港,也就是业内所称的“目的港无人提货”。为什么会出现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出现目的港无人提货后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面临哪些难题和困境?又该如何应对和防范此类情形发生?笔者在此结合货运代理实务和司法实践,对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成因和对策,以及货运代理人在这方面如何进行法律风险防范进行探讨,以期对解决这个货运代理行业顽症有所裨益。

 目的港无人提货的主要成因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关键词“无人提货”搜索,我们对近几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沿海几个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三十个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三分之二以上的“无人提货”是因国际货物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纠纷引起,而其中FOB贸易方式下引起的“无人提货”更是占据七成。结合笔者数十年处理货运代理行业纠纷的实务经验,我们对于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情况的产生大致总结出下面几类原因:
(一)国际货物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纠纷
1.货款纠纷。托运人/货物卖方因未收到货款,无视买卖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不向收货人交付提单,以致货物到港后收货人不能提货。
2.货物质量纠纷。收货人认为货物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托运人降价,否则拒绝提货。
3.托运人因各种原因指示承运人不向原定收货人交货。托运人要求更改提单收货人,但又无法在短时间内确认新的买家,致使货物存放时间越来越长。
4.买卖双方随意更改贸易方式。货物出运后因市场价格波动,买卖双方讨价还价互不相让,托运人坚持不放提单,收货人无法提货/弃货。
5.收货人企业遭遇破产清算,无能力提货。
6.收货人已合法取得提单,但原因不明,拒不提货。
(二)因货代物流操作不当
1.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运输线路安排不当,运输时间超出委托人/托运人预期。
2.实际承运人按照船期表运到期限因船舶不适航、不适货或其他各种原因严重超期,致使收货人弃货。
3.目的港代理人不当处理引起纠纷致使无人提货。比如私下允许收货人验看货物,收货人看了货后认为货物有质量问题从而拒绝提货。
(三)目的港海关、港口当局原因
1.货物因各种原因比如货物经查属于目的地国违禁/限禁等情况,造成目的港海关查验扣货。
2.因目的港各种地方因素致使港口疏通能力不足,滞港严重。
3.受罢工、地方当局政策等影响。

无人提货发生后给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带来的几大难题

1.到港货物已具备可提货条件,也已通知收货人,但收货人不提货也不明示弃货,或按发货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也未能有效通知到收货人,滞港货物究竟何时才能被确定为无人提货不清楚。
2.无人提货的状态下,货物/集装箱滞港费、滞箱费、仓储费等等一系列目的港费用不断增加,如何处理没有头绪。
3.实际承运人要求支付目的港已经产生并不断增长的费用,无船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作为实际承运人的相对方可能不得不预先垫付,此时付还是不付该如何应对。
4.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对境外目的港的法律法规不了解,面对无人提货的情况该如何减损、止损,难以把握正确操作方向。
5.托运人因为已经收到货款,对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的询问不予回复或认为与其无关,收货人又无踪影,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不是货物权利人不能擅自处理货物,对应如何正确操作倍感茫然。

6.货物滞港时间越来越长,各个目的港海关/港口当局按照本国的法律和政策可能会对无人提取的货物强制处理,作为货运代理/无船承运人面对这样情况该怎么处理心里没底。

货运代理企业在实务中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应对

无人提货情况发生后,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此时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无权处理货物但有义务保管好货物;费用在不断上涨但责任承担者无法确定。我们认为在无人提货的情况发生后,面对上述状况,根据涉事的具体情况可以优先考虑以下几步以正确应对。
1.时刻不忘货运代理人的通知义务
货运代理人上接委托人/托运人,下连承运人或其他第三方,上传下达是货运代理的基本义务之一,换言之就是通知义务或者告知义务。因此货运代理企业在得知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消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委托人/托运人告知相关情况,预估货物如果滞留可能会导致的后果,并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要求委托人/托运人尽快做出下一步操作指示。
2.收集相关材料做好分析和应对准备
结合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尽可能地了解与此相关的各类信息,根据掌握到的信息和材料,具体分析本公司在本次目的港无人提货事件中是处在哪个物流环节,知晓本公司处于什么法律地位(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得到帮助)进而明确本公司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便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法律地位为接下来可能出现的情况提出应对方案,做出妥善安排。
3.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止损、减损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货运代理企业遭遇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时,要考虑可能发生的各种损失、可能面对实际承运人的要求、需要支付各种费用,也可能在支付费用后要向委托人/托运人追偿。此时货运代理人首先需要考虑是否可以止损、能否及时采取措施以合理合法地减损,比如建议承运人拍卖、转卖或者及时拆箱并将集装箱内货物转移至仓库、堆场等等,如自己无法处理,起码应向有权处理的人提出建议,以证明自己的努力。这一步对货运代理企业至关重要,众多案例已经证明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在最终的纠纷解决中就扩大的损失部分的求偿将得不到裁判机构的支持。
4.目的港货物处理全流程信息材料要注意收集留存
如果货物因无人提货确实要被目的港海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货运代理企业应及时将该情况告知发货人并尽可能收集、保留所有证据材料,包括处理货物的流程、价格的评估、当地法律的规定、钱款支付、票据等等。涉及到目的港港口当局、海关部门等国家权力机关公文部分,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需要做好公证认证手续留存,以备后用。这部分应注意及时性,如果事后再去补做将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还可能无法补做。
5.各项费用及单证的来源、理由要明确、可复查
对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各项费用要仔细分析,考虑己方的应对方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沪民终515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当涉及目的港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非常规费用时,由于承运人留置、拍卖货物等法律权利的存在,代理人不但应证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发生经过及合理金额,还应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货物的处理情况,如货物是由收货人提取,抑或因无人提取而以拍卖等方式予以处置;如经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是否足以覆盖所发生的费用,以明确该费用的责任归属以及代理人垫付该项费用的必要性。
6.集装箱滞期费索赔注意数额限制
关于目的港集装箱滞期费,近几年来,司法实践已经基本明确,在追偿集装箱滞期费的纠纷中,法院通常支持的标准基本是在一个集装箱重置价值的一倍到一点五倍之内。换个角度理解就是货运代理企业在不得不预先支付集装箱滞期费的情况下,要考虑到后程追偿时可能出现的状况,避免遇到前面已经支付出去而后续追索时却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局面。
7.垫支费用必须关注的几个重点
货运代理企业如果不得不预先垫支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处理费用,应向收取费用单位要求提供收取该等费用的依据,判断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必要性,并保留这些文件。所有费用的支付、签收、银行流水等单据原件都要完整地保存,这些将是下一步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的关键证据。
8.注意无船承运人特有的权利义务
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无船承运人,除了要做到前述基本动作外,还需密切注意实际承运人的反馈,以及目的港港口当局、海关部门的动态。为避免将来可能遭受的损失,加强与委托人的沟通,做好预案,包括是否有条件采取可能的法律措施,比如留置告知等。
9.作为订舱人需注意事宜
货运代理企业在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下如果仅作为涉货订舱人,将是一个比较被动的地位。因为在司法实务层面,普遍认为实际承运人的相对人有两个,一个是订舱人,另一个是无船承运人也是实际承运人提单上的托运人。面对两个相对人时,对于找哪一方作为诉讼对象,实际承运人拥有选择权。而相较于无船承运人,订舱人与实际承运人的业务联系,包括资金联系更紧密,所以此时最有可能被实际承运人要求垫付目的港费用的就是订舱人。因而订舱人也需要关注订舱货物的走向和动态,注意跟委托人的沟通联系,对于船公司的信息及时掌握并告知委托人。遇到无人提货,更需及时联系委托人,要求委托人及时处置。同时,双方来回交流沟通信息均需妥善保存,以备后续纠纷解决之用。
10.提单不完全等同于运输合同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但并不等同于运输合同本身。相对而言,在FOB贸易方式下,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更为多发,因为买卖合同的买方是目的港国,也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此时国内的货运代理人一般是由国外的承运人委托而参与业务。如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除注意前述各个方面外,按照FOB贸易方式的特殊性,货运代理企业可以要求由目的港的代理负责追究收货人的违约责任,双管齐下,以尽力挽回损失。

对货运代理企业预防目的港无人提货风险的建议

1.保持良好、及时的信息流
货运代理企业应该在自己最大能力范围内保持起运港和目的港信息的良好沟通,保存所涉每票货物的委托人、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上手和下手以及承运人已知的联系方式及各方之间的沟通内容,关注当票货物运输工具的动向,尤其是要注意委托运输货物的实际到港时间。
2.接受委托后应做到一票一预案
接受委托后根据委托人/托运人委托的项目,作为订舱人或者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与委托人/托运人确定收货人/通知人的具体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货物到港后与收货人联系、告知货物到港情况的方法。可以尝试依托本企业目的港的资源,争取和收货人之间约定为目的港进口货运代理委托关系,为其货物进口办理相关手续,明确相互间的责任。
3.谨记货运代理企业的通知义务
提前掌握受托运输货物操作的具体走向,货物出运后密切关注实际承运人的情况,并了解货物到港后通知收货人的情况。如此时货运代理人作为无船承运人,应该在得到实际承运人通知后及时通知收货人,必要时再次发出到货通知或催提货通知,并保留相关的证据。如作为订舱人,也需关注通知问题,可以通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网站或者其他途径了解货物走向。
4.不能忽视实务中时效问题
货运代理企业在遇到目的港无人提货情形时,应注意两个时间节点:一个是无人提货起算时间,另一个是集装箱滞期费起算时间。货物到港后,也就是无人提货情形可能发生时间,同时也是集装箱可能会产生滞期费的起算时间。按照当前的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实务,货物到港后的免费堆存期一般是四到七天。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反之亦然。从货物到港后四到七天就是承运人应当交付之日,再往后受托货物在目的港已经过了免费堆存期,也就是无人提货时间开始起算。中间时间过程二至三个月也就是六十天至九十天,如仍然无人提货,除特殊情况外,此时可以认为该货物已经处于无人提货状态。集装箱免费使用期通常最长为二十一天,过了这个期限也就是集装箱收取滞期费的起算时间,结合我国司法实务中对于集装箱滞期费的处理规则,货运代理企业应掌握好这个节点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5.明确己方的权利义务不轻易承诺
按照我国相关合同法律的规定,委托运输代理货物到达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托运人有权指示承运人改变目的地或者回运。由于海上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尽管现行海商法中没有对承运人是否具有回运义务做出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这点已经明确:承运人按照托运人指示将货物运送到目的港,从合同履行层面已完成承运人在该次运输合同中的合同义务,如果托运人此时要求回运就需要重新建立一个新的运输合同关系,也就意味着托运人和承运人要重新走一个邀约和承诺的合同订立过程。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下的目的港无人提货发生后,货运代理企业不能轻易回复委托人/托运人承诺货物的回运。要注意了解与该票货物的相关情况和材料,具体分析究竟是什么原因引发的无人提货,以及目的港对货物回运的要求和规定如何、合适的船期和目的港海关的规定等等;了解如果己方承诺回运货物还需要做些什么,难点在哪,以便有针对性地及时解决,做到心里有底后再向委托人/托运人回复。
6.利用不同法律关系争取自己的利益
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在目的港发生无人提货的情况后,实际承运人往往是第一个被问询的主体。如果货运代理企业签发了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又作为实际承运人提单上的托运人,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最好先了解实际收货人的情况后再向实际承运人进行目的港换单,以争取时间差为自己取得缓冲余地,尽量减少自己可能的损失。
7.预先设置目的港无人提货的相关合同条款
货运代理企业与委托人/托运人签订各类货物运输代理协议时,要特别注意在协议内容中加入货物到达目的港无人提货/收货人拒绝提货时怎么处理的条款,以及产生的费用和相关法律后果由谁承担、如何承担等相关条款,预先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避免纠纷产生后的扯皮。
8.重视参展货物、鲜活、其他不宜保存的货物运输
国际货运代理人遇到委托参展货物、鲜活、其他不宜保存的货物运输时,因为这些货物存在严格的时效性,一旦到港不能及时提货,这些货物可能就会失去其原有的价值,还可能产生不菲的处理费用。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此类货物运输的代理,要了解目的港的情况并预判万一在目的港遭遇无人提货的情况时该如何应对,与客户约定出现无人提货时的处理方法以及如何承担后续可能产生的费用等。
9.注意转委托关系下的目的港无人提货
转委托在货运代理行业中是常态。本企业受托运输代理货物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时需要注意:首先,如果是同行转委托,除非涉案运输代理货物的原委托人明确认可该转委托,否则该转委托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转委托;其次,无论你的上手是同行还是货主,均应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之间必需的权利义务流程作为履行依据,比如须有相关的协议、告知和通知。不能因为对方是同行就以为都应该知道而忽略不做,只有在相对性关系基础上才可以再根据具体对象有所区别,避免在最后损失追索时产生困难。
10.无船承运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考虑行使留置权
特定情况下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无船承运人可以考虑行使留置权。海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等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货物。根据该条规定,货运代理企业在作为无船承运人情况下,对已经被认为是无人提货的货物可以行使留置权。一是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二是为后续可能的补救行为打好基础。但是留置权是一个法律特别规定的权利,有特别的条件和要求,所以,货运代理企业行使该权利前,首先需要明确本身在该次事件中的法律地位,综合考虑各项条件是否具备,比如时间、价值等等,也要考虑当地的法律规定、执法环境对后续可能要实现留置权的影响几何,然后再确认行使留置权是否可行。
11.货运代理企业应及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司法救济
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中第六十一条规定:提单持有人在目的港没有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或者行使其他权利的,因无人提取货物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依据运输合同关系向托运人主张运费、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或者其他因无人提取货物而产生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对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和风险承担者进行了明确,弥补了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也使货运代理企业在遭遇到此类情况时该如何处理有了法律依据。


目的港无人提货发生后,各种损失随即开始产生,拖得时间越长损失越大。同时,由于在异国他乡,权利的行使具有滞后性,货运代理企业不能像在国内按照实际情况随时决策并履行。又因基于证明的要求,对各种情况需要留存依据,拖得时间越长,这些依据就越难以取得,有些证据甚至可能灭失。所以货运代理企业在遭遇目的港无人提货后,要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避免损失扩大,尽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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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