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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这类货物进口装运前有了监管新措施,2021年1月实施

中国这类货物进口装运前有了监管新措施,2021年1月实施

2021-01-10 09:00:00


      中国海关布《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细则》。
      日前,海关署公告2020年第127号(关于布《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细则》的公告)。
  据了解,根据《口旧机电产检验监督管理法》,海关署制定了《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细则》,自202111日起施行。
  附:
  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督管理,根据《口旧机电产检验监督管理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以及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关负责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及相关活动实督管理。
  第四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和海关署的有关定,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的真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和参与口旧机电产品的生经营
  第二章 装运前检验
  第六条 施装运前检验口旧机电产品,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当申物境内目的地直属海关,或者委托装运前检验机构施装运前检验
  海关不予指定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口旧机电产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行选择装运前检验机构施装运前检验
  海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或者派出检验参加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第七条 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应当于启运前,在其境外装地或者发货地,按照我国法律法和技术规范的制性要求施。装运前检验内容包括:
  (一)核查产品品名、数量、格(型号)、新旧、残等情况是否与合同、票等易文件所列相符。
  (二)是否包括、夹带禁止物。
  (三)安全、生、健康、境保、防止欺、能源消耗等目做出定:
  1.属特种设备的,检查是否得《特种设备制造》或型式试验报告;
  2.属食品接触机械的,品安全生状况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准;
  3.属非道路移机械的,估其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关制性要求;
  4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准;
  5.核查产品是否符合我国安全准入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当在完成装运前检验工作后,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并随附装运前检验报告。
  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验依据准确、检验情况明晰、检验结果真
  (二)有一、可追溯的号。
  (三)检验报当包含检验依据、检验对象、现场检验情况、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授权签字人名等要素。
  (四)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文字中文,若中外文照的,以中文准。
  (五)检验证书应当有明确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由签发机构根据口旧机电产品情况确定,一般半年或一年。
  工程机械的检验报告除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逐台列明名称、HS编码格型号、地、发动机号/架号、制造日期(年)、运行时间(小)、检测报告、记录、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当分别设检验核、证书签发等关键岗位,且保持相互独立,同确定任专业背景条件,持开展业务和教育,确保检验员、授权签字人熟掌握与旧机电产品有关的我国法律法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制性要求,以及相关的管理定。
  第十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当依据本细则第七条的定,制定适合本机构情况的装运前检验工作程序或者作导书现场装运前检验
  第十一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当以适当方式,真、完整、可追溯地记录施的装运前检验动过程,并妥善存、保管检验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至少保存3年。
  第三章 案管理
  第十二条 海关从事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案管理。向海关案手的,当具以下条件:
  (一)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二)具固定的公地点或经营场所。
  (三)通ISO/IEC 17020体系认证认证涵盖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四)立与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相适的作业岗位和位。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定向海关案手的,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案表(1)。
  (二)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证明。
  (三)ISO/IEC 17020体系认证证明材料,认证围应涵盖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四)装运前检验证书权签字人信息及印签样本。
  上述材料当使用中文,若中外文照的,以中文准。
  第十四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案。
  第十五条 海关外公开已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号。
  (二)装运前检验机构名称(中外文)。
  (三)注册国/地区。
  (四)公司地址、系方式。
  第十六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商地址、法定代表人、出方、所有检验证书权签字人等重要信息化的,当向海关署重新案手
  重新案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理。
  第十七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电话真、件等化的,当在化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海关署,海关署及更新案信息。
  第四章 督管理
  第十八条 海关署依照职责,以检查、追踪物安全状况等形式,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装运前检验动实督管理。
  第十九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当于每年120日前向海关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告(2)。告内容当包括机构状及经营管理情况、装运前检验业务施情况、检验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及其分析、大类产品安全情况分析、收到的投诉举报和被调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告的情况。
  第二十条 海关在口旧机电产检验工作中,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实际货物的一致性检查,并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工作督。发现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反本细则第二章定的行的,当及将相关情况送海关署。
  第二十一条 以下情况,海关署可情况检查
  (一)海关发现装运前检验工作量存在重大问题的。
  (二)海关需要或其他情况行核实调查的。
  (三)装运前检验机构案信息化的。
  (四)装运前检验机构未按送年度告或在年度告中隐瞒有关情况的。
  (五)其他有必要检查的。
  检查可以采用文件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施。
  第二十二条 海关署决定采取文件检查方式检查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当在收到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有关明材料和明文件提交海关署。
  海关组织专组对装运前检验机构提供的有关明材料和明文件审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的,海关检查组,并将检查组检查时间等事提前告知被检查方。被检查当主配合做好现场检查的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可以采取见证品采集、查阅或者复制相关料等方式现场检查。被检查当如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材料。检查组应检查方保守技秘密和商秘密。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重点包括:
  (一)按照《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3装运前检验机构案信息的真性、检验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相关技能力等估。
  (二)装运前检验工作量存在的重大问题、投或其他情况行核
  第二十六条 现场检查发现的不符合,被检查当在1个月内正。检查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验证。如需再次现场检查的,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施。
  正措施验证后,检查组汇总终检查结果和理意,形成检查报告提交海关署。
  第二十七条 海关对监检查报审查,必要可要求装运前检验机构充提交明材料。
  检查报告和明材料是海关装运前检验机构施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海关署在督管理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装运前检验机构限期行整改:
  (一)检验证书(含告)反本细则第八条定,但情节轻微,未引起重后果的。
  (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商地址、法定代表人、出方、所有检验证书权签字人等重要信息化,未按定向海关署重新案手的。
  (三)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电话真、件等化,未按定告知海关署更新案信息的。
  装运前检验机构限期整改期,海关署不予可其检验结果。
  第二十九条 海关署在督管理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在一定期内不予装运前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并外公开相关信息:
  (一)检验证书(含告)中检验依据错误检验内容缺失或检验结果无法得到有效追溯的。不予可的期限不超1年。
  (二)检验结果不真致不合格口旧机电产品被海关令退运或销毁的。不予可的期限不超2年。
  (三)海关督管理工作不予配合,或采取伪报瞒报记录等手段阻碍检查致海关无法确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含告)的真有效性的;未经检验,直接出具检验证书(含告)的;装运前检验未在物启运前完成的;造、造、买卖检验证书(含告),或者在装运前检验中弄虚作假的。不予可的期限不超3年。
  (四)于恢复可后1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现(二)(三)情况的,海关署在3年内不予可其装运前检验结果。
  第三十条 海关在一定期内不予检验结果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可以撤销备案并外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细则所称装运前检验,是指在口旧机电产品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我国法律法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制性要求,由海关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相关检验证书的行
  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与海关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海关检验结准。
  第三十二条 口旧机电产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和装运前检验机构当通海关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信息化系开展装运前检验案。
  第三十三条 细则由海关负责
  第三十四条 细则202111日起施行。 
                                      YOROZU物流-海外事
                                                2020.1.10